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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实施办法(桂商院教〔2013〕25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4日 点击数: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2〕13号)、《关于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63号)、《关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有关保障额度和保险费率等事项的补充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1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示范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12〕63号)等精神,为确保我院“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 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我院实习学生的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特制定本办法。

“统保示范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教职成厅函〔2012〕13号文件精神,学院院长是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统保示范项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确保“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结合我院的实际,成立“统保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院“统保示范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陈杰

副组长:蒙启成、廖树霖

成员:韦胜强、付光、谢伟燕、覃超颖、周百灵、谭波、林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统保示范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

办公室主任: 韦胜强

办公室副主任:谢伟燕、蒋百平、吴明、高洁、裴朝东

工作人员:汪波、朱克敏、张宇斐、李燕、易丽萍、王立杰

统保示范项目保障范围及经费

第三条 “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障范围包括两大部分,即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与校方责任保险。其中,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中除基本险外还包含附加险,即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与附加被保险人保险,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保。

第四条“统保示范项目”经费从学院收取学生的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学院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统保示范项目参保工作流程

第五条 学院要加强与教育部签约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机构及其承办方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以理赔服务为重点,切实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责任限额和免赔额、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等条款。

第七条 每年秋季学生开学注册时,各教学系负责做好学生学费的催缴工作并及时注册,财务处负责统计列出已交费学生名册,教务科研处负责核对已注册在校生名册交与“统保示范项目”办公室,由“统保示范项目”办公室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网上投保流程:机构注册——注册信息审核——下载投保清单——在线投保——传真投保资料——支付保费——收取保单及保费发票

统保示范项目索赔流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统保示范项目”办公室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组织对受害人员进行救治,送伤者到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及时拨打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24小时报案电话(400-616-8686)进行报案;对于治安、交通等事故需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条 “统保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应第一时间成立“事故处理工作组”,负责处理学生实习事故索赔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统保示范项目”事故处理工作组应在第一时间向调解员提供保险合同、人员清单、实习合同等明确要求的基本材料,以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包括事故期间的相关单证,特别是紧急救治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票据、证明。防止索赔证明和材料的遗失,齐全后递交当地调解员。

第十二条 如对定责与定损结果有异议或就事故赔偿产生争议,应书面向调解中心提出,提请调解中心介入调解和给予法律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实习前有培训、实习中有实习教师管理、出险后及时得到赔付的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学生实习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 各教学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教学计划安排等,结合实习单位实际情况,组织或安排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教学实习、顶岗实习等实践活动时,应加强实习期间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实习过程规范操作、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地点途中的交通安全等教育。

第十五条 经各教学系催促仍未能按规定时限缴交学费的学生,将不能进行学籍注册,也即不能享受在校生“实习责任保险”等相关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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