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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点击数: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南府发〔2003〕44号 2003年4月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2〕27号)和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关于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公通〔2002〕152号)精神,加快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入户条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含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可凭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受驻我市的自治区直属、中央直属和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满两年以上,并经市、县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已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年龄在35岁以下,经济收入稳定,且租用该单位住房(该单位拥有产权)居住2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其本人和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市外企事业单位,其安置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职工及家属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四)来本市承包土地签订有合同经营种养2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在承包地有固定住所的,可在承包地申请办理其本人和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放宽城镇投靠落户条件

  (一)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需来本市投靠入户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迁来本市投靠子女入户;本市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一名子女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迁来本市投靠父母入户。

  三、放宽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

  本市或市外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经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的专业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投资生产性企业(含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其它工业等企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到10万元,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及居住满1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投资10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人入户。

  (二)在本市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向企业投资入股,股本达到10万元,并居住满1年的,持专利、科研成果的入股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作价股本10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人入户。

  (三)在本市投资农、林、牧、渔、矿产、旅游开发业以及相关产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10万元,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及居住满1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投资10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人入户。

  (四)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8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允许在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专业人员中申请办理1人入户。3年之后,年缴纳税金每满5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入户名额1名。

  (五)收购、兼并本市中型及其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专业人员共计可申请办理25人入户;收购、兼并本市小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专业人员共计可申请办理15人入户。

  (六)承包、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承包、租赁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10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允许在承包、租赁经营人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专业人员中申请办理1人入户。3年之后,年缴纳税金每满10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申请入户名额1名。

  (七)在本市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企业,5年内缴纳所得税每满10万元,投资者或其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1人入户。5年之后,年缴纳税金每满5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申请入户名额1名。

  (八)凡在本市的个体工商户,5年内每上缴税金5万元,经营者凭市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金证明,可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办理1人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四、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外人员,可凭其提供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可按其在本市的实际居住地入户,也可迁入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

  五、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及国家计划内的中专毕业生,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有2年以上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其本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六、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的人才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引进的技术工人,其本人、配偶和子女(含超龄未婚子女)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对来邕工作的持有县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特殊人才优待证》的市外科技人员,可予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本人不申请落户的,在户籍管理上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七、对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户口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南府发〔1992〕53号)已办理入户的人员,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

  八、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凡符合在本市入户条件的人员(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本人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的,报经市、县公安局审批,可以办理其住所所在地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九、邕宁、武鸣两县公安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贯彻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南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4日 实施日期:2003年04月0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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