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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信誉平台网址大全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2日 点击数:

十大信誉平台网址大全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票据管理和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0〕39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包括院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类别包括: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专用票据;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学院自行印刷专用收据。一律不得使用自行手写(机打)白条。

第四条  票据管理工作由学院财务处统一负责,院内各使用票据单位应配合学院财务处做好票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凡属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学费、住宿费、高职培养费、报名考试费,以及政府法定的培训费等)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六条  凡属学院对外服务性收费(场地租赁费、中控工培训费、粮油保管员培训费、饲料班培训费、食品检验工培训费、ATA考证培训费、装饰员培训费、电子商务师培训费、品类师培训费、物流师培训费、营销师培训费、餐厅服务员培训费、通用证书培训费、档案查询费、图书滞还费等)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七条  凡属学院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教材费、军训费、大学生医疗保险、体检费、水电费等)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八条  凡属学院发生其他收费(代收合作办学单位自考、函授学费等),使用学院自行印刷专用收据,此收据不作为报销凭证。

第九条  除上述票据情况外,发生新的收费内容应视具体情况由财务处确定该票据类型及种类。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并设置票据管理员和开票员岗位。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票据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领用、保管、登记、签发、核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稽核和核销,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

1. 票据管理员与开票员不能由一人担任。

2. 票据管理员与出纳员不能为一人担任。

3. 开票员与收款人不能为同一人担任(POS机刷卡收费、银行代收款除外)。

 

第四章  票据的领用、开具、稽核及核销

   第十四条  票据的领用

    1、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领用、 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2、票据管理员负责建立票据领用登记薄,妥善保管相关的票据。票据领用登记薄按会计档案管理。

3、开票员领用票据时须办理票据领用手续,票据管理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手续内容,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领登记薄》上记录。

4、开票员在《票据签领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

5、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

6、票据领用后,禁止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不得拆本使用。

7、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并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退还票据管理员。

第十五条  票据的开具

1、票据在开具前,开票员应先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学院票据管理员,由票据管理员交财政、税务部门处理。

2、开具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对外开具税务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财政票据及学院自行印刷专用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税务发票按照税务部门统一安装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规格开具,发票作废时全部联次完整保存,注明“作废”后按规定时间交学院票据管理员。

3、开具票据应注意事项:票据填写清楚、内容填写齐全、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章、收款人及开票员印章。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不得涂改、票据在有效期内使用。

4、开票员必须在发生经济业务后开具,未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则上不准开具。

5、开具票据后发生退款的情况:当月退回的税务发票,应在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操作并在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跨月退回的税务发票,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在开票系统中填写红字发票。财政票据及学院自行印刷的专用收据应在开票系统中作废。

第十六条  票据的稽核、核销

1、票据管理员要定期、不定期盘点清库,做到账票相符。票据管理员与开票员应在办理票据核销登记时与收费软件等相关系统流水数据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2、票据管理员在办理票据稽核时,应检查票据是否按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填写。对加盖学院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应核实票据存根上注明的收入金额、记账凭证号等,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登记。

3、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统一要求办理核销手续。

4、月末结算后,票据管理员及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记录当月票据开具和稽核情况,于次月5日前通过OA邮箱上报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建立票据稽核制度。票据管理员应按规定监督、检查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负责对本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工作。

稽核内容包括:是否按开票范围正确使用票据;开票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书写是否规范;签章是否齐全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违反票据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 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2、 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3、 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院收入的;

4、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5、 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6、 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7、 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